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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5日從財政部獲悉,為規范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財政部日前制定《2012年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明確補助范圍、補助期限、省級分配、資金使用等事項。
辦法稱,經國務院批準,中央財政設立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的補助對象為:經國務院批準的各批次資源枯竭城市,以及參照執行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政策的城市。
有關補助期限,根據辦法,納入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范圍的市(縣、區)第一輪補助期限為4年;4年后,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對資源枯竭城市轉型情況的評價結果,轉型沒有成功的市縣繼續延期5年;轉型成功的市縣按照上一年補助基數分3年給予退坡補助,補助比例分別為75%、50%和25%。
財政部要求,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分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省對下轉移支付辦法,但補助范圍不得超出本辦法明確的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范圍,對下分配總額不得低于中央財政下達的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額。
辦法明確,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為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資源枯竭城市應將轉移支付資金主要用于解決本地因資源開發產生的歷史遺留問題,重點用于社會保障、教育衛生、環境保護、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棚戶區改造,以及支持因工礦區治理等非市場因素進行的企業搬遷改造。